秘書處公告

專科醫師證書效期展延申請重要事項(公告)

專科醫師證書展延重要公告事項 張貼日期:2008/09/03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衛署醫字第0970204014號

一、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專科醫師如因故無法在效期內提出展延申請者,應在證書效期屆滿前提出特殊理由併附相關證明文件,函送本署同意後,使得於證書效期屆滿之日起一年內,補提展延申請。

二、邇來,本署一再發現專科醫師個人疏於注意或專科醫學會作業疏失,致未在證書效期內提出展延申請或延期展延,影響專科醫師權益甚鉅,請轉知所屬專科醫師,確實依規定辦理證書效期展延。

(1)、專科醫師應在證書效期屆滿前,提出展延申請。

(2)、專科醫師如因故無法在效期內提出展延申請者,應在證書效期屆滿前提出特殊理由併附相關證明文件,送請專科醫學會核轉本署同意後,於證書效期屆滿之日起一年內,補提展延申請。

(3)、專科醫師證書效期,係以專科醫師證書所載日期為準,請確實查核,以保障自身權益。

三、依前揭規定,自即日起,所送專科醫師證書展延案件未於效期屆滿前提出者(含展延或延期一年展延),無論其繼續教育積分修滿與否,本署一概不予同意。

參考法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16條 (77.06.2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