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線科(放射線腫瘤)專科醫師甄審原則97.12.25公告

一、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放射線科(放射線腫瘤)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二、
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放射線科(放射線腫瘤)專科醫師甄審。
  • (一)凡在放射線科(放射線腫瘤)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完成四年以上之放射線腫瘤臨床訓練,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且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身份投稿並經刊登於國內外醫學期刊之放射治療相關文章,積分達一百點以上者。積分之計算方式為,收錄在台灣放射腫瘤學會雜誌或SCI期刊一篇原著(original article)一百點,收錄在放射腫瘤學會雜誌之個案報告(case report )一篇一百點,收錄在SCI期刊之個案報告五十點;其他原著(original article)二十點,個案報告(case report)十點。
  • (二)領有衛福部認可之國外放射腫瘤專科醫師證書者。
三、
本原則所稱放射線科(放射線腫瘤)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於本署依規定辦理認定前,依台灣放射腫瘤學會認可之醫院為之。
四、
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但連續三年筆試成績不及格者,須再行接受專科醫師訓練一年並取得證明文件後,始得再申請參加甄審。領有外國放射線科(放射線腫瘤)專科醫師證書參加專科醫師甄審者,得免筆試。本原則施行前,已依放射線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取得與第一項規定有關之年數,與本原則施行後取得之年數合併計算。
五、
筆試採選擇題,以中文方式命題(專有名詞部分得用英文),其內容範圍包含放射物理學、放射生物學、腫瘤學、放射治療學及相關法規。口試由數位口試委員主試,其內容如筆試範圍。
六、
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績以數位口試委員評分總分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七、
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八、
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報名方式為之。
九、
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 (一)報名表。
  • (二)醫師證書及其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發還)。
  • (三)第二點所定資格證明文件。補試者繳交其筆試及格成績證明文件。
  • (四)現仍專任從事放射線腫瘤工作之在職證明文件。
  • (五)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
  • (六)醫策會頒發的「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結訓證明書。
  • (七)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十、
放射線科(放射線腫瘤)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本原則施行前,已依放射線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取得放射線科(放射線腫瘤)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年數,與本原則施行後取得之年數合併計算。
十一、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六百點以上。但每年積分超過一百五十點者以一百五十點計。
  • (一)在醫學院教授放射線腫瘤學者,每小時得積分五點。
  • (二)具醫學院講師以上資格在教學醫院擔任實習醫師臨床訓練者,每年得積分三十點。
  • (三)參加台灣放射腫瘤學會(以下簡稱學會)舉辦之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得積分五點;授課者每小時得積分十點。
  • (四)參加國際性放射線腫瘤學學術研討會,每次得積分十點。在會中發表論文,第一作者得積分二十點,第二作者得積分八點,第三作者以下得積分四點。
  • (五)參加學會年會每次得積分三十點;參加學會月會每次得積分十點,參加學會主辦之國內外專家學者專題演講者,每小時得積分五點。
  • (六)在學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演講,每篇第一作者得積分十點,第二作者得積分五點,第三至第六作者得積分三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小時得積分二十點;展示壁報者,第一作者得積分十點,第二作者得積分五點,第三至第六作者得積分三點。
  • (七)參加經本署認定由教學醫院、醫學院、有關醫學會或醫師公會舉辦之放射線腫瘤學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得積分五點,授課者每小時得積分十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小時得積分二十點。
  • (八)參加本署認定之國內外長短期進修,三個月得積分二十五點,半年得積分五十點,一年得積分一百點。
  • (九)在本署認定之醫學雜誌發表論文,每篇第一作者得積分十五點,第二作者得積分十點,第三至第四作者得積分五點,第五至第六作者得積分三點。
  • (十)修習與放射線腫瘤學有關之博士論文得積分五十點,碩士論文得積分三十點。
  • (十一)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及蘭嶼等離島地區執業者,參加醫學會年會及月會之積分得加倍計算(須檢具當年度服務證明文件)。
  • (十二)參加駐外醫療團之派外期間,每年得積分一百點,不足年者以月計(四捨五入),過半月者積分比照足月核給,未過半月積分減半計算。
    前項各款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認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先行查核時,由專科醫學會為之。
    本原則施行前,已依放射線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取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數及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與本原則施行後取得之積分數及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合併計算。
十二、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交下列表件:
  • (一)申請表。
  • (二)符合第十一點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 (三)現仍專任從事放射線腫瘤工作之在職證明文件。
  • (四)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十三、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
前項規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或先行查核者準用之,其收取之費額,專科醫學會應報本署備查。
十四、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由本署通知之,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有效期限准予展延者,得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本署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或先行查核者,經本署複審或核定後,前項通知,由專科醫學會為之;其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時,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本署申請。
十五、
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專科醫師甄審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時,前項複查之申請,向專科醫學會為之。
十六、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三年。
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先行查核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由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本原則施行前,依放射線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保存第一項文件之年限,與本原則施行後之保存年限,合併計算。
十七、
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
十八、
牙醫師至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五月十日止,具有教育部審定講師以上資格,且於醫學中心擔任放射線腫瘤科主治醫師者,得依本原則規定參加放射線科(放射線腫瘤)專科醫師甄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