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腫瘤科專科醫師訓練計畫訓練容額分配原則

  • 113年5月31日衛生福利部專科醫師訓練計畫認定會第27次會議決議修正
一、目的

為合理分配放射腫瘤科專科醫師訓練計畫訓練容額,確保住院醫師訓練品質,應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專科醫師訓練計畫認定基準及訓練容額合理分配,爰訂定本計畫訓練容額分配原則。

二、參與分配資格

具有教學醫院資格,經由放射腫瘤學會評核,其專科醫師訓練計畫符合專科醫師訓練計畫評核標準之及格標準。

三、分配原則
  • (一) 符合及格標準之各醫院依照專科醫師訓練計畫評核表之等級評分,總計後進行排序。
  • (二) 專科醫師訓練師資人數在十至十四名時,其容額上限為兩名。專科醫師訓練師資人數在十五名或以上時,其容額上限為三名。
  1. 每醫院之訓練計畫容額先以一名為原則,並可依其需求得放棄該年度之容額並釋出,但仍保留其訓練醫院資格。
  2. 若依序分配一名容額給合格之醫院訓練計畫結束後,仍有多餘容額者,再行依序分配各醫院之第二名容額至分配完畢。
  3. 若因得分相同而致產生無法分配容額情形時,依抽籤決定。
  4. 若仍有本辦法無法處理之情形時,則由秘書處作最後協調處分。
四、其他補充事項

以上原則為第一次送衛生福利部核報之容額,待衛生福利部公告後各醫院依其公告之容額招收住院醫師。後續各申請醫院依其實際招收情形及有欲增減容額者,先提報至放射腫瘤學會,由學會調查各院容額招收及欲增減之情形,微調後再報衛生福利部核備微調,以達分配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