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處公告

放射腫瘤科專科醫師積分計算原則及自填積分表下載

一、放射線科(放射線腫瘤)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二、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六百分以上。但每年積分超過一百五十分者以一百五十分計。

三﹑各積分採計標準如下:(依據放射線腫瘤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一)在醫學院教授放射線腫瘤學者,每小時得積分五分。

  (二)具醫學院講師以上資格在教學醫院擔任實習醫師臨床訓練者,每年得積分三十分。

  (三)參加台灣放射腫瘤學會(以下簡稱學會)舉辦之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得積分五分;授課者每小時得積分十分。

  (四)參加國際性放射線腫瘤學學術研討會,每次得積分十分。在會中發表論文,第一作者得積分二十分,第二作者得積分八分,第三作者以下得積分四分。

  (五)參加學會年會每次得積分三十分;參加學會月會每次得積分十分,參加學會主辦之國內外專家學者專題演講者,每小時得積分五分。

  (六)在學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演講,每篇第一作者得積分十分,第二作者得積分五分,第三至第六作者得積分三分;擔任特別演講者,每小時得積分二十分;展示壁報者,第一作者得積分十分,第二作者得積分五分,第三至第六作者得積分三分。

  (七)參加經本署認定由教學醫院、醫學院、有關醫學會或醫師公會舉辦之放射線腫瘤學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得積分五分,授課者每小時得積分十分。擔任特別演講者每小時得積分二十分。

  (八)參加本署認定之國內外長短期進修,三個月得積分二十五分,半年得積分五十分,一年得積分一百分。

  (九)在本署認定之醫學雜誌發表論文,每篇第一作者得積分十五分,第二作者得積分十分,第三至第四作者得積分五分,第五至第六作者得積分三分。

  (十)修習與放射線腫瘤學有關之博士論文得積分五十分,碩士論文得積分三十分。

  (十一)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及蘭嶼等離島地區執業者,參加醫學會年會及月會之積分得加倍計算(須檢具當年度服務證明文件)。

  (十二)參加駐外醫療團之派外期間,每年得積分一百分,不足年者以月計(四捨五入),過半月者積分比照足月核給,未過半月積分減半計算。

四、積分登錄方法:

  (一) 年會及月會部份請會員於與會時於積分簽名表上簽名,並由主辦單位統一於一星期內寄回學會,即可由學會登錄積分。

  (二) 自填積分部份,請於空白自填積分表格上依專科證書生效日期填上各年度之資料,一個年度請填寫一張自填積分表格,並依序填妥第 6-26 之各項積分附上證明影本(課程表、論文或證明等)後寄回學會,即可由學會登錄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