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放射腫瘤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88年4月17日第三屆第一次會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91年5月4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台內社字第0910018993號內政部公告修正第12條、第13條
中華民國93年5月1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93年6月11日台內社字第0930023617號內政部公告修正第5條、第12條、第7條
中華民國96年5月5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5月5月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第28條
中華民國103年5月3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台內團字第1031401705號內政部告修正第2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及第14條一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7日第十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台內團字第1040084632號內政部公告修正第12條
中華民國105年5月14日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台內團字第1051403090號內政部公告修正第6條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1日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台內團字第1090072730號內政部公告修正第12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定名為台灣放射腫瘤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英文名稱為
Taiwan Society for Therapeutic Radiology and Oncology
第二條:
本學會之目的,為提高腫瘤和相關疾病之放射治療及相關診療與學術研究水準,增進會員及國內外有關學術團體,與學者之交流與合作。
第三條:
本學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學會之任務如下:
  • (一)舉辦有關放射腫瘤學與相關科技之學術演講及討論會。
  • (二)發表有關放射腫瘤學與相關科技之學術論文及出版有關刊物。
  • (三)聯繫各醫療及研究機構,從事有關放射腫瘤學與相關科技之研究發展及應用。
  • (四)參加國際有關活動,藉以促進國際間學術交流,提高我國放射腫瘤學之學術地位。
  • (五)辦理有關放射腫瘤學醫師、醫學物理師及相關專業人員之訓練及資格甄審,藉以提高放射治療醫學之水準,以期促進國民健康。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本學會之會員分為下列五種:
  • (一)個人會員。
  • (二)準會員。
  • (三)贊助會員。
  • (四)榮譽會員。
  • (五)資深會員。(本學會會員年滿七十歲以上,得為本學會之資深會員,免繳常年會費)
第六條:
本學會會員入會資格如下:
  • (一)放射腫瘤學醫師會員凡國內、外醫學院醫學系(科)畢業,持有衛生福利部頒發本學會專科醫師證書者,得申請加入為放射腫瘤學醫師會員。
  • (二)本學會醫師準會員:凡國內、外醫學院醫學系(科)畢業,在本學會認可的教學醫院,接受放射腫瘤學住院醫師訓練,經兩位指導訓練的放射腫瘤學專科醫師會員推薦,得申請加入為放射腫瘤學醫師準會員。
  • (三)醫學物理師會員:凡國內、外大學醫學物理相關科系畢業,在醫院資深人員指導下從事醫學物理工作四年以上,或國內、外醫學物理相關研究所碩士畢業,並從事醫學物理工作二年以上、博士畢業並從事醫學物理工作一年以上,經中華民國醫學物理學會醫學物理師甄審及格通過者,始可申請加入為醫學物理師會員。
  • (四)放射生物師會員:凡取得國內、外放射生物學相關領域碩士學位,並從事放射生物工作二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學位並從事放射生物工作一年以上,並從事放射生物學研究工作者,經本學會會員的推薦,得申請加入為放射生物師會員。
  • (五)放射科學家會員和準會員:凡國內、外相關科系研究所碩士、博士班畢業,從事放射腫瘤有關之放射生物工作、保健物理、放射化學、醫學工程等研究工作,經本學會會員的推薦,得申請加入為放射科學家會員。如屬學士班畢業,研究工作未滿四年,經本學會會員的推薦,可申請加入為放射科學家準會員。
第七條:
本學會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 (一)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學術活動。
  • (三)共同參與決定會務方針。
  • (四)其它公共應享之權利。
  • (五)準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第一項權利。
第八條:
本學會會員及準會員應有之義務如下:
  • (一)遵守本學會章程及決議案。
  • (二)擔任本學會所派之職務。
  • (三)按時繳納會費,逾期二年不繳者停止其會員之權利並取消其會籍。
    註:除籍後2年內(即4年內)若欲回復會籍者,則須補足歷年欠繳的會費,始能回復會籍。
  • (四)出席會員大會。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連續二年未請假而無故不出席者(不含委託出席),得停止其會員之權利一年。
第九條:
贊助會員應享權利及義務如下:
  • (一)享有參加本學會所舉辦各種學術活動之權益。
  • (二)其它公共應享之權利。
  • (三)遵守本學會之章程及決議案。
  • (四)繳納會費。
第十條:
凡有違反本學會章程行為或破壞本學會名譽者,經理監事會查明屬實,得先予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提會員大會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
本學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理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本學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比例區分選舉會員代表,改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二條:
本學會置理事二十一 人、監事 七 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註:本學會理監事改選得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
第十三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議召集人及主席。
第十四條:
本學會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曾任本學會理事長且對本學會有重大貢獻者(如創辦人)卸任後,得聘請為本學會榮譽理事長,並得列席理監事聯席會。
第十五條:
本學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十六條:
本學會置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掌理事務,各組置組長一人,由秘書長提請理事長認可,報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解聘時亦同。組員及秘書若干人,其業務細則由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
本學會得置各種委員會,經理事會通過,訂定組織細則,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十八條:
本學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訂定及修改章程。
  •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 (三)議決會務及工作計劃。
  • (四)議決預算及決算。
  • (五)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重要事項。
  •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議決會員之除名。
第十九條:
本學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四)聘免工作人員。
  •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決算。
  • (六)其它應執行事項。
第廿條:
本學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監察理事會對工作之執行。
  •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三)審核年度決算。
  •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其它應監察事項。

第五章 會議

第廿一條:
本學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兩種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集。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廿二條:
會員大會開會時,理事長為主席。如理事長因故未能出席,由理、監事組成主席團主席之。
第廿三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會員較多數之同意行之。唯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團體之解散及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須經會員半數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
第廿四條:
本學會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理事三分之一之建議,或監事會之要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以上會議均由理事長主持之,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者,由理事互推一人主持會議。
第廿五條:
理事會之決議,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並以出席理事較多數同意之決議行之,贊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定。
第廿六條:
本學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監事會之否決應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較多數同意之決議行之,贊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定。
第廿七條:
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其決議事項應以法定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之決議行之。

第六章 經費

第廿八條:
本學會之經費來源:
  • (一)入 會 費:
    • 會  員〔新台幣 2,000〕
    • 準 會 員〔新台幣 1,000〕
    • 贊助會員
  • (二)常年會費:
    • 會  員〔新台幣 2,000〕
    • 準 會 員〔新台幣 1,000〕
    • 贊助會員
  • (三)基金孳息。
  • (四)會員捐款。
  • (五)補助費。
  • (六)其它合法之收入。
第廿九條:
會員一經繳費,所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卅條:
本學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本學會之預(決)算於每年開始或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送請監事會審查後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召開時,得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請監事會審察,並請監察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七章 附則

第卅一條:
本學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團體,應屬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卅二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有關法令辦理或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卅三條:
本學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四條:
本章程經本學會109年11月21日第13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及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台內團字第1090072730號內政部公告修正第12條。